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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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齐齐哈尔市无人机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齐齐哈尔市无人机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Qiqihar UAV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QQHUAV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齐齐哈尔市从事无人机行业相关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产业协同:作为沟通桥梁,联合本地无人机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企业,以及科研院校和相关机构,搭建高效的交流合作平台,推动信息、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共享,实现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形成产业集群效应,提升齐齐哈尔市无人机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四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齐齐哈尔市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为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的住所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区青云小区48号楼1-2层4-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

加强行业自律

组织会员开展技术交流

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

协助会员单位开展市场

参与制定和修订行业标准

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单位会员在齐齐哈尔市依法注册登记,从事无人机相关产业(研究、制造、销售、运营、应用、教育培训)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院校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个人会员需是关心本产业发展、热心支持和从事无人机产业的专业人员,或从事无人机相关工作,或对无人机行业有浓厚兴趣,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人员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相关证明资料;个人会员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或相应资质证明等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协会章程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通过协会会费标准机使用管理办法

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协调全市无人机行业项目业务,参与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协会法定代表人社会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

主持制定协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代表本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会秘书长对协会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负责协会的财务,严格执行理事会确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无人机行业相关单位的资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三)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25年4月20日会员代表第一届第一次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